摘要

撤除维生干预的权利及其行使界定了尊严死亡的边界。患者自决权内在要求患者本人是医疗措施的主要决策者。现有的临床实践、伦理考量和优逝理念都鼓励人们对撤除维生干预作出预先医疗指示或生前预嘱。然而,临终治疗领域的立法空白严重限制了撤除维生干预的临床适用,导致尊严死亡的法律边界不清晰。在《民法典》之下,患者自决权的私法权源来自人格尊严保护体系,它与医生协助自杀、安乐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即使人格尊严与生命权存在权利冲突,也可通过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非绝对化阐释和对人格尊严的扩大解释来化解。生前预嘱作为决定撤除维生干预的合法形式,应当进一步明确患者自决权的行使方法、家属的代理决策权和医生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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