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并易于引发纠纷,且纠纷的类型与属性更为复杂多样。现有的法律救济制度在解决PPP纠纷的过程中,暴露出行政协议范围界定模糊、政府寻求救济途径缺位等诸多问题。应摆脱传统理论对制度革新的桎梏,促进传统理论的发展,并以理论指导制度创新实践,从完善协议受案标准、确立政府救济途径、消除司法外救济障碍等方面推进法律救济制度的回应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