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和"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象危险阶段,反映出"危险的抽象化"。刑法保护前置化因应了经济风险管理的现实诉求,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犯罪的法定犯和经济性特性,故得以在经济刑法中大放异彩。但其也可能因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造成刑法治理在经济领域的过度介入,成为妨碍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从集体法益的具体化和抽象危险的限定化角度入手,使得其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不至过于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