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来争议不断,司法实务对此罪名的适用出现偏误和泛化现象,归根结底在于对此罪法益、实行行为、行为竞合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阙如。此罪法益是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双重管理秩序,采取的是"预备行为正犯化"和"直接实行行为"达到预防和控制的双层立法模式。新颁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犯罪"是犯罪行为和即将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严重"具体认定标准的理解适用,严格提早从小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