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外在离婚后监护权的确定、行使、变更等方面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确立和实施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监护监督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 单位
    宿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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