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司承担社会功能的现实需求越发被凸显,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公司作为社会主体的应有之义。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董事会是协调公司二元化功能的适当主体,但现有《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却并未留有制度空间。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应当回应公司社会功能对董事会制度的重构与完善的需求,从董事会职能设计的理念、价值、职能转变及职能实现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展开,以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应有功能,推动公司二元功能的实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