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实施"警检配合制约"模式,对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警检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互相配合的实质性效果并不理想、互相制约存在不足、单方制约存在立法疏漏等。为推动我国"警检配合制约"的良性发展,必须建立警检在证据报备、移送与审查、引导上的互动机制,进一步分离警检在侦查行为上的决定权与执行权,不断完善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助推我国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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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