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和体育法律体系,但不能当然得出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体系业已确立的论断。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源于宪法学科所界定的“基本权利束”,法律保障规范呈现出规范类型多元化、效力层级完善化、立法内容多样化的特征。相比康复权、就业权和教育权,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尚存在公私合作保障模式中行政给付责任分配不清和缺乏相应司法救济的问题。为更好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需要推进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均等化和多元化,实现残疾人平等权利、全面发展、融入社会。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完善应在公私合作保障模式中引入辅助性原则,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权利保障新渠道,实现残疾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与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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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