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即在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公司法》已经较为完备地规定了公司的治理体系,国有企业在当前的股权模式下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于此,在理清国有企业产权的全民-国家-政府-国资委等部门的三层代理结构的基础上,明确国资委"全民股东的代表"的定位及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应职能,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领导作用,以分散的模式参与国企治理,并接受党组织内部和公司法层面上的双重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