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公私法相互关系而言,传统意义上公法与私法截然二分的模式由于制度规范调整范围及调整能力的有限性,由此诞生出公私法相向而行的趋势,但二者本质上系殊途同归的。其中私法的公法化这一重要分支经由现代民法的改革呈现出从私法公法化到民法刑法化的趋向。具体表现上,民法典已从行为归属、责任分配以及赔偿条款等方面凸显了其刑法化的特征。借鉴于此次民法典的订立,在后民法典时代的刑法改革中应当遵循刑法自身的谦抑性原则,保障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在无需动用刑法时寻求向民事法律及其他前置法律让位的刑罚宽缓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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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