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缴"是海关行政处罚中适用的重要的执法手段,《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是关于"收缴"的专门规定;《条例》第61条第2款、第63条及《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第1款第4项都出现了"收缴"一词。但海关理论界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使海关法律、法规中"收缴"一词的使用语境、词义都有较大区别,对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也一直未明确,导致执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本文在界定"海关收缴"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海关收缴"的范围,以助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收缴"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适用和实施。

  • 单位
    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