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修复性司法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生态和保护被害人利益等多重目标,能有效弥补传统环境刑法的不足。通过对广东省有效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生态修复性措施呈现出地域分布不均、适用罪名较少、修复方式单一、修复程序衔接不畅及专业化水平略低和配套保障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精细、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是主要原因。应从国家立法层面完善生态修复法律规定,将生态修复责任方式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纳入刑法,扩大适用范围,完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注重专业人才培养,构建联动“司法链”,加大监督力度,以促进生态修复司法发挥最佳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