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和侵害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学界对于本罪的法益争论不休。在信息时代,个人私密信息与传统公开信息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属性日益凸显。为此国家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实施分类保护,建立了独立的信息管理秩序,既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进行规制以防信息泄露和滥用,又为个人信息合法、正当的获取和利用提供保护以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信息管理秩序作为本罪的法益不仅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而且与宪法保护人格尊严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一致,符合刑法教义学的要求,能够被刑法系统吸收内化为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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