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没收程序证明标准之体系化,有诉讼认识的阶段性、诉讼构造的对抗性以及实质正当法律程序上的根基。其体系结构由纵向诉讼流程上的递进式证明标准体系与横向诉讼构造上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两个基本维度构成。囿于规范上的局限和理论上的误区,我国现行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设置,于纵向和横向维度上的体系结构均显不足。不仅各阶段证据标准不明,诉讼两造的证据负担也未见厘清,从而造成实务运作上弊病丛生,并有招致司法权力滥用之虞。未来对于特别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的具体设置,应依诉讼阶段与争讼各方的特性、需求不同,而为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体系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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