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纠正司法认定骗贷“唯数额论”、片面强调申请贷款手续的“圣洁化”等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刑法》原第175条“其他严重情节”要件,提高了入罪门槛,修改后的罪名定性及体系化地位亟须澄清。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取得贷款属于本罪的结果,重大损失属于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实务中应当按照诈骗罪构造认定骗贷行为,以“损失论”取代“数额论”,以重大损失结果合理限制本罪成立范围,并进一步规范本罪的出罪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