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相对人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提高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概率,但是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其中举证制度不健全是影响制度推进的重要原因,举证责任不明,风险分担不清晰,使得应诉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消极举证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不仅对诉讼中的质证产生影响,也对后续可能产生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划分带来影响。应该在区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改变部分原行政决定以及复议驳回的三种情况下,明确由谁进行举证的问题,并且明确如果败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明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完善"双被告"制度下的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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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