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对既有私法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不符合著作权中作品的规范要义;如果把人工智能归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则违背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价值。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可以将其归入信息权所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