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护理制度的建构以国家责任领域之确定为前提。目前我国以个人、家庭为责任主体,国家仅承担兜底责任的国家责任模式,已经难以有效回应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长期护理需求。长期护理制度中的国家责任亟待从国家兜底责任变革为国家担保责任,并在顶层设计、服务供给和调控方式3个方面着力实现。在法制规划上,建立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核心的长期护理法律体系,辅之以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照护给付之广覆盖;在服务供给上,积极扶持以家庭为核心的非正式护理体系,并进一步扩大公共护理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公私合作的多元化给付体制;在调控方式上,应从国家直接管制的单一化调控模式,转向国家引导、社会自治与契约课责相结合的多层次、分散化调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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