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规定,所谓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隐”债的称呼其实是2014年《预算法》修订后相对于可以发行的显性地方政府债券而言的。本文从深入挖掘政府隐性债务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入手,论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治理隐性债务中应切实承担起的重要职责使命,提出根治的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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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