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