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4年10月2号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