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通过后,尚有印花税的功能定位及课税范围优化问题遗留。从国外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国税制的变化,印花税的功能定位从收入功能转向调控功能,课征范围大为限缩。我国自清朝引入印花税后,印花税的收入功能并未如预期发挥,新中国成立后印花税已经偏离了凭证税朝着交易税方向发展,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多有重叠,且课征的合同范围未能根据《民法典》作出相应调整。本文建议,未来印花税可以调控功能为主,逐步缩小课税范围,取消对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课征,仅对证券交易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