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是该法新增之规定,因此在其性质、原则和具体内容的解释上,尚有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属于临时监护的一种具体类型,应当将其置于临时监护体系中予以解释。由于被监护人的心智能力有限,故该措施应当彰显弱者保护理念,倾斜保护被监护人。同时,为了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生存权,应当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作为最高原则。然而,《民法典》中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范内容过于简洁和抽象,需要进行解释以提高其可适用性:一方面,“无人照料状态”的文义涵摄范围应适当扩大;另一方面,需要对“必要”一词施以更为细致、更有层次感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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