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了有限的对质权,但若被告人因故无法向法院申请使用对质权或申请后不被批准将使其救济无门。通过修正案加入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拒绝强制到庭接受对质的权利,导致了被告人的对质权受到进一步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受到当然损害。这不仅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产生的大量问题也为当庭有效对质的实现造成了巨大阻碍。应通过设立完整意义上的被告人对质权与近亲属拒证权,为被告人对质无门的困境拓宽一条真实、可行的出路。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