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文本将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中的权力细分为“条”的央地分权和“块”的职能分工。理论界质疑现行制度的系统化、有序性,认为会导致处置权力主体的权责失衡。但本文发现,实践中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核心是央地政府在金融监管权、金融稳定权和金融资源配置权上的权力叠合运行。央地权力的叠合运行有利于提高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效率及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的效果。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和中央监管机构“默认放权”的行动者逻辑共同形成了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中权力叠合的成因。这一发现有利于从实然视角认识本土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并对我国未来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特别立法《金融稳定法》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