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异姓男养子契承载了唐末宋初敦煌地区的民间收养规则。养子契的订立需要五亲商议,并以养子防老为主要目的。收养关系中养子负有孝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则将家产交由养子继承。异姓男养子契规则与唐宋国家法在收养条件和财产继承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民间社会基于收养异姓男的现实需要,通过立契来结信并遏制诉讼,强化道德约束,在寻求与国家法的调适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民间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