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编辑技术给人类带来诸多福祉的同时,也面临技术和伦理上的风险,触及人类生命健康和基因安全等基本价值,如果不加以规范,将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克隆罪纳入其中,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人类基因安全,体现出对生物技术带来的现代风险的提前预防。根据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以增强人体功能、异种基因结合为目的,和以欺骗或胁迫的方式实施基因编辑应构成“情节严重”,多次或对多人植入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母体的基因编辑胚胎成功出生、造成受试者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构成“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