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9年5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燕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付因河北省黄骅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5万余元。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关注点,就是燕山公司将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给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