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侵权类案件中,信息传播链条长、受侵害人数众多,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当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切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时,应当围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准确把握被监督主体,沿着信息传播链条全面调查公益受侵害的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诉性的建议,但又不僭越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充分运用调查问卷、走访群众等方式客观、全面评估公益修复效果,形成检察机关牵头、社会监督与群众监督参与的成效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