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规划资源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要求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在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