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代理权滥用行为应遵循代理权独立性之相对化原理,以平衡三方法律构造下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状态。鉴于《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中概括性标准与传统理论中主观标准局限性,我国代理权滥用规范应植入显见性标准。其要求代理人违反内部关系义务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使一般理性相对人能够依据商业惯例和社会观念对代理权滥用产生合理怀疑。代理人单纯违背内部指示的滥用行为通常不具有显见性。概括代理权滥用时,还应考虑代理人身份或职务特殊性。显见性标准下应采用"否定代理权"法律技术手段,使本属于有权代理的代理权滥用行为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