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资扩股对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提高股东的股权价值,提高股东个人的偿债能力有着积极意义,有利于解决公司和公司股东执行难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却规定股东股权被冻结情况下公司不能增资扩股。该答复在实践中被广泛引用,导致因为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问题而使整个公司的重组在法律上限于不能,产生负面作用。该答复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悖,应予以批判和明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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