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采取了总括加个别保护的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总体上仍面临胎儿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中权利不明的问题。遗嘱继承中胎儿利益保护的依据,在我国表现为预留份制度。就应继份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必留份的份额往往少于继承人法定份额,但胎儿的应继份能够达到法定继承份额内的全部。此外,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我国无明文规定胎儿代理人规则,但既然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势必要承认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在继承领域,胎儿死产时,则溯及丧失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