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可以免费获得数据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其选择产品的决定性要素不再是价格,而是隐私保护等非价格要素,企业也逐步从货币性价格竞争转向隐私保护竞争。当隐私保护成为企业间关键的竞争要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数据,弱化数据隐私保护,则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在适用这种认定时存在隐私保护损害难以量化、隐私保护涉及多部门执法等难题。是故,应构建隐私保护的分析方法,促进隐私保护的跨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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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