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豫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自然人死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享有抚养来源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裁判遵循法、理、情相统一的理念,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16条,运用法理,将胎儿的利益保护延展至胚胎,确认受保护的利益范围包括财产利益之外的人身利益,作出体现人情伦理的判决。此外,本案裁判尚有未及之处,须借助生命尊严理论予以澄清,即体外胚胎属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被有尊严的对待;人体胚胎的身份利益保护不以自然血缘关系为前提要件。由此,本案裁判的一般性价值得以充分挖掘,可以对其他裁判发挥参照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