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都规定缔约方应当合理确立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域外管辖权。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主要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管辖模式包括有限域外管辖和综合域外管辖。随着各国纷纷扩大管辖权,域外管辖往往造成管辖权冲突,这就需要加强自我限制和国际协调。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全球经贸大国,应当在国际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管辖规则,进一步完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