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体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当下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已然不能充分地界定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且对人工智能体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归属主体和责任范围的界定也不够明确。人工智能体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规制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可立足于人工智能体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与侵权的复杂性特征,科学借鉴外域立法,提出主体义务划分理论、区别对待原则及保险"三层结构"等措施,以积极应对人工智能体对传统侵权责任体系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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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