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文本及实践显示,“统筹协调”已然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考察法律规范和立法目的,可以将“统筹协调”的法律含义概括为两类主体的两种权力,即国家权力主体的行政权与党内机构的领导权。作为行政权的“统筹协调”包含监管和组织职权,具有完备监管职责和强化联通协作的功能;作为领导权的“统筹协调”包含政治上的决定、协调权力与思想上的指导原则内涵。为避免理解上的含混歧义,确保适用上的协调一致,应以统筹协调的法律含义为基础,建构统筹协调的适用规则:权力内涵应与主体相匹配;国家权力主体适用法定复合型的行政权内涵;权力主体不明时宜适用领导权内涵;此外,“统筹”“协调”等相似规定也适用相应的统筹协调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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