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案聚焦主题:仅直接表示所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情形。一、基本案情异议人一:王京异议人二:美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北京新忆科技有限公司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