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受益人在其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主要体现在与受托人相对人之间。由于信托受托人享有较大的自主管理权,如果其违反信托本旨滥用权利将直接损害受益人权利,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均为受益人权利保护设立了相关救济制度,以此约束与对抗受托人不当管理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这种制度称为“衡平法追踪权”与“推定信托”,大陆法系国家则为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这种救济制度的运作,无疑会涉及信托受托人之善意相对方,信托受益人与该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本质上是信托关系中内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外部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这是一个关乎于信托本质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