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属于商业信用范畴,但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消费者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地位不对等,一旦疏于监管,预收方“卷钱跑路”的案件便有可能发生。建议对预收消费者款项行为实行统一监管,建设监管平台,完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资金托管银行的作用,提升监管的法制化、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