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DR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2018年后在制度上得到了确立,但从实践角度看,小米集团发行CDR被否,沪伦通的CDR留于制度,直到2020年9月,九号公司才成为发行CDR的第一个红筹公司。本文从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入手,分析了制度的建立现状,列举了制度中的留白,包括双向转换、投资者权利行使、破产隔离和退市问题;然后本文通过九号公司的实践经验,对制度中仅做原则性规定未阐明做法的留白提供了实践参考,同时也列举了九号公司存托安排的未尽之处。最后,本文就CDR制度中目前两个问题——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和双向转换机制缺失提供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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