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与之相关的环境法都各自存在着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在衔接上存在问题。环境监管的失职使得环境监管效果欠佳,最终环境安全缺乏有效的保护。因此,应从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使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的衔接更加的完善,也使我国环境刑法体系更加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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