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亻亲)状作为(亻亲)司等僧务管理机构分发大众(亻亲)利的依据,是以寺院为单位,由寺院自己以状文形式具报的本寺应分(亻亲)僧尼的名单。虽然P.2250V与(亻亲)状关系密切,但其应不是(亻亲)状文书,而P.3600中的诸寺状文应是(亻亲)状文书。在寺院负责人具呈(亻亲)状后,再由分(亻亲)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寺院具报的状文名单为基础,以唱卖历等为依据,对诸寺僧尼应得(亻亲)利进行勾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