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属于多数人侵权的范畴,存在分别侵权行为、叠加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多家医疗机构共同诊治因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患者转院后发生损害的,则需由前后多家医疗机构根据其诊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至于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应避免“以鉴代审”来确定相应侵权责任形态。就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一方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案件当事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则应从严把握;另一方面,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需要,依法追加相应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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