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税务行政案件频发,其中一些较典型的案例暴露出《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在功能定位、举证责任分配与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理论罅隙,这也引发各界不小争议,主要关涉到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间的平衡协调,故对该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应对税收核定和反避税做明确界分。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时国情,从多重维度数管齐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核定法律规范体系及反避税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