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美国制定了DMCA法案,法案中独创性地设立了"避风港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其主要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初衷是为了规避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我国网络事业近年来迅猛发展,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17条、第23条、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电子商务法》第41条-45条中也引入了外国"避风港制度"的概念。随着网络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行业内"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象逐步蔓延,即"侵权容易"是侵权人以"通知删除义务"中的"删除义务"为自己开脱责任,"维权难"是"先通知义务"提高了民事侵权案件立案门槛,最终导致"避风港制度"被滥用[1]。本文将通过对网络"避风港制度"的滥用原因、范围,提出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滥用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网络"避风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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