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判决经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本文探讨了该案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侵权行为与见义勇为以及无因管理等行为间的区别与联系,指出了本案既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见义勇为,而应当属于普通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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