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赔偿救济能否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其关键在于有无适当的法律基础。自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开创性地将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管辖协议开始,合同法便是唯一的法律基础。但合同法基础的证成存在一个关键前提,即承认管辖协议能够创设可执行义务的合同性特征。由此,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将管辖协议视为程序性合同的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其他可能的法律基础如侵权法和返还法,虽可避开管辖协议的定性难题,但在当前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都难以成为一般性的法律基础。因此,就目前而言,只有认可管辖协议的合同性特征,损害赔偿救济才能适用于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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