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2018年全国范围内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的116起教育机构侵权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较高。其原因可能有四。一是司法机关侧重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尤其是"止争"功能,而弱化"定分"及教育、引导、规范功能。二是教育机构需要被限制的权力地位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受保护的权利地位形成强烈反差。三是作为自然人与公务员的法官可能形成倾向于受伤害学生的前见。四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合理性存在问题,正当性有待论证。在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司法机关倾向于判处教育机构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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